上一篇為大家總結了《征求意見稿》中關于配方口監測點位設置規范化的要求,詳細描述了從監測斷面的選擇、監測孔位設置與數量、工作平臺的建造和排污口的設置等,這一篇為大家總結有組織排放監測機構的監測依據和檢測內容、方法等。
有組織排放監測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測機構要求
監測機構應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具備相關污染物排放指標的監測能力。在崗持證人員數量和監測儀器設備應滿足所有測試工作同步開展需要,確保監測結果準確有效。
(二)監測依據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73—200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2007);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662—2013);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 819—2017);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水泥工業》(HJ 848—2017);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環辦〔2012〕 57號)。
(三)監測內容及頻次
1、監測點位和因子。主要監測《意見》中規定的污染源污染物濃度,以及煙氣參數(煙氣溫度、濕度、流速、流量、壓力等)。其中,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設備排氣應同時對排氣中含氧量進行監測。安裝CEMS的有組織排放源全部開展手工監測,石灰石破碎、原料輸送轉運、燃料輸送轉運、煤粉制備、水泥粉磨配料、生料庫頂、熟料庫頂、熟料庫底、水泥庫頂、水泥包裝及水泥發運等環節各選取至少一個有代表性的污染源點位開展現場監測。
2、監測時間和頻次。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水泥窯窯頭(冷卻機)排放口手工監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次。其他排放口手工監測不少于1天,每天不少于3次。監測期間,企業在線監測設施不得進行計劃外的調試,同時開展CEMS現場比對。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和氨每天至少連續采樣監測1小時,或等時間間隔采樣獲得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濃度小時均值,并保證至少有9個實際樣品;顆粒物至少采集3個實際樣品。
3、監測工況及現場監測記錄。現場監測應在生產工況穩定下進行(監測時段內生產負荷≥90%),監測期間工況安排見表1—1。監測同時記錄各主要生產工序產品產量、采用各原燃料數量等基本信息,主要原燃料含硫率、低氮燃燒、分級燃燒等源頭減排技術采用情況,水泥窯系統廢氣等主要污染源脫硫、脫硝、除塵污染控制措施運行情況。同步開展主要原燃料組分檢測,檢測分析監測期間使用的主要原煤的硫分、揮發分、灰分、低位發熱量等煤質參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