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行監測?
定義:自行監測是指排污單位(企業)為了掌握自身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主動組織并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
法規依據: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排污單位必須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
同時,必須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自行監測包含哪些內容?
依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819-2017)的要求,企業需結合所屬行業特點開展自行監測,主要內容包括:
污染物排放監測:
監測直接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
具體對象包括:
廢氣污染物:無論是以有組織(如煙囪)還是無組織(如逸散)形式排放。
廢水污染物:無論是直接排入環境水體,還是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噪聲污染:廠界或周邊環境敏感點的噪聲。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觸發條件:當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或其他環境管理文件有明確要求時。
監測對象:排污單位需按要求對其周邊可能受影響的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質量進行監測。
自主性:對于其他沒有明確要求的排污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開展此項監測。
關鍵工藝參數監測:
目的:作為對污染物排放監測的補充。
對象:監測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密切相關的關鍵工藝參數。
污染治理設施處理效果監測:
觸發條件:
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環境管理文件對污染治理設施有特別要求時;或排污單位自身認為有必要時。
目的:評估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效果和處理效率。
核心要點總結:
自行監測是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依據許可證和法規標準開展。
核心目的是掌握自身排污情況和環境影響。
必須保存原始記錄至少5年。
監測內容以污染物排放(氣、水、聲)為核心,并根據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擴展到周邊環境質量、關鍵工藝參數、治理設施效果四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