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CEMS適用性檢測工作的檢測流程和工作方法,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儀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CEMS適用性檢測管理規定如下。
(1)CEMS儀器生產企業申請適用性檢測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申請測的儀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環保行業標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的規定,并保證所送檢的儀器不與其他儀器廠商、科研院所等單位和個人有任何的知識產權糾紛;生產企業應當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后服務措施。
(2)CEMS適用性檢測合格后,質檢中心出具檢測合格報告,適用性檢測報告編號樣式為“質(認)字[年份]-XXX號”,報告有效期為3年;在3年有效期內,將對該CEMS儀器進行監督性抽查檢測,監督性檢測報告編號樣式為“質(督認)字[年份]-XXX號”報告編號在同一年份內統一編排。
(3)在CEMS適用性檢測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生產企業需要繼續生產和銷售已得適用性檢測合格報告的CEMS儀器應重新申請進行適用性檢測。對于已經取得適用性測合格報告的CEMS儀器,若其生產企業對CEMS核心部件進行了技術和結構的改進、調整和更換,必須按新產品重新申請進行檢測。
(4)獲得適用性檢測合格的CEMS生產企業應保證所檢儀器在檢測前后的一致性,保證后續生產CEMS產品質量穩定、可靠,不得降低產品質量和性能質檢中心將通過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網站(www.cnemc.cn)向社會公布適用檢測合的CEMS有儀器和生產企業名錄。
(5)適用性檢測不合格的CEMS產品,由生產企業按要求查找儀器技術和結構缺陷,分析被故障原因,進行技術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報告,報告應包括CEMS產品存在和發現的問題以及采取的有效整改措施和整改后自測的數據結果;整改報告經質檢中心審核通過后可按照程序重新申請檢測。
SINZEN-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