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弄虛作假將被嚴厲追責!“明令禁止”這五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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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弄虛作假將被嚴厲追責!江蘇擬“明令禁止”這五種行為
環境監測數據,是我們身邊山水林田湖草“健康狀況”的重要指標,弄虛作假的行為令人深惡痛絕。1月7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舉行。會上,審議了《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明確列出了五種“篡改、偽造影響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結果”的禁止行為,對生態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監管“再加碼”。一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涉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最高將被罰50萬。
晴空萬里的天氣,遠處工廠里的大煙囪竟在冒“白煙”?工業排污口,排出的水有異樣的顏色?每當看到這些,不少人都會擔心,這些企業是不是在超標排放?
為使環境監測更公開透明,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生態環境監測標準、技術規范,對所排放的污染物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將監測數據上傳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平臺。
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環境監測指標如何,很快還將實現多個部門共享。記者注意到,草案修改稿第八條規定,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數據共享機制,建設覆蓋全省、一體化的生態環境監測數據信息平臺,對接省大數據中心,組織開展大數據關聯分析,共享相關數據。
環境監測數據極其重要。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一些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失真問題,造成不良影響。記者注意到,草案修改稿列出了五種“篡改、偽造影響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結果”的禁止行為。
這五種禁止行為包括,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各種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干擾局部采樣環境或者干擾采樣活動;故意漏檢監測項目、改變監測條件、不正常運行或破壞監測設備及輔助設施、不正當修改監測儀器及設備的參數;未開展監測直接出具監測報告;偽造、編造原始記錄或者監測報告中的監測數據、監測時間及簽名等信息;其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擾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
有上述禁止行為,將被嚴肅追責。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資質認定主管部門應當撤銷。
來源: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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